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資格重新認定和綜合評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有關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各全日制助學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全日制助學機構辦學行為,促進自考全日制助學教育依法、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浙教[2008]171號),近期將對現有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進行資格重新認定,并對重新認定取得自考全日制助學資格的辦學機構進行綜合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助學資格重新認定
(一)助學資格重新認定對象限于2008年底前經省自考委批準舉辦自考全日制助學且目前還有自考全日制在校生的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無自考全日制在校生的自考機構和與自考專、本科銜接的中職、高職院校(不向社會招生),不在此次重新認定范圍。
(二)資格重新認定須提交下述材料:
1、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登記備案表(附件一);
2、學校及在學校登記地外設點辦學(普通高校只需要校外辦學點)的自有房產證、土地證、消防合格證、租賃場所的租賃合同書等證件(復印件);
3、按年級匯總的自考全日制在校學生名冊(附件二)(紙質和電子文本各一份)。
4、民辦學校專職教職工名冊(附件三),學歷證書和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5、普通高校與民辦學校以聯合或合作名義辦學的協議書(復印件)。
(三)重新認定程序
1、省屬高校、成人高校于12月20日前將重新認定材料直接報我院。
2、地方屬高校、成人高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重新認定材料由主管教育局審核后,于12月31日前報我院。
3、原由省教育廳批準舉辦國家學歷文憑考試的民辦專修學院重新認定材料,由學校所在地設區市教育局初審后,于12月31前報我院。
我院審核同意備案后,下發《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登記備案名冊表》,各主管教育局根據《備案名冊表》在有關民辦學校《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形式中加注自考全日制助學項目。
二、綜合評估
在2009年2月底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依照《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機構評估指標體系》(以下稱《評估指標體系》),對重新認定取得自考全日制助學資格的全日制助學機構辦學條件、教育教學質量、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等內容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一)省屬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由我院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
(二)地方屬高校、成人高校和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由學校所在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評估。評估結果在3月5日前報我院。
(三)各全日制助學機構應對照《評估指標體系》提前進行自查自糾,并形成書面材料提交評估組。省屬高校、成人高校于2009年1月底前將自查自糾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試院。綜合評估合格的,在評估的基礎上核定各校2009年招生計劃。綜合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
(四)綜合評估可與民辦學校年審同時進行。
三、合作辦學問題的處理意見
目前存在的普通高校與民辦學校以聯合或合作形式舉辦自考全日制助學的,在現階段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招生、教學、日常管理主要依托民辦學校,普通高校僅提供業務指導和一般監管的辦學點,從2009年開始停止以普通高校名義招收新生,原名稱保留到2008級學生畢業。
(二)招生、教學、日常管理主要由普通高校直接負責,民辦學校僅提供辦學場地和部分后勤保障,原簽協議可繼續履行,協議到期只剩最后三年起停止招收新生。
(三)在2009年2月底前,普通高校與民辦學校完全脫鉤,原舉辦自考全日制助學所租賃的場地,租賃合同由學校直接與產權人簽訂,招生、教學、日常管理為同一主體,可繼續招生辦學。
從《若干規定》文件公布之日起,未經批準,任何學校及教育機構不得再在校外新設自考全日制助學點,也不得再簽訂聯合或合作辦學協議。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登記備案表
學校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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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電話 |
|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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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職務) |
|
值班電話 |
|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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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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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在校生總數(全日制自考生): 其中2006級前: 2006級: 2007級: 2008級: |
總占地面積(平方米):
(普通高校填自考生實際使用面積) |
校舍建筑面積(平方米) |
自有面積 |
租賃面積 |
學校基本情況概述:
法人代表(簽字):
|
主審
管核
教意
育見
局
|
蓋章
|
附件二:
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在校生名冊
學校(公章) 年級
附件三:
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專職教職工名冊
學校(公章) 填報時間:
浙江自考助學報名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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